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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卖答案”骗取钱财 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1 04:57)     点击:303

  网上“卖答案”骗取钱财 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徐某30岁出头,大专毕业后在沿海打工多年,2009年回到南昌后生活无着落又好逸恶劳,每天混迹网吧。偶然的机会,徐某在网上看到一个以出售考试真题和答案进行诈骗的案例,从中发现“商机”。觉得网络诈骗来钱快又隐蔽的徐某从此走上了诈骗的“生财之道”。他在网上搜到一些诈骗的同好者,向他们求教,并自学各种计算机和网络相关知识,在网上注册多个QQ号,在各大论坛发布帖子,自称能获取各类考试的题目和答案,确保考试通过。为迷惑考生,徐某会PS考题封面传到帖子里,并将受骗的汇款者汇款证明截图给新受害者看。而为了吸引考生,他会利用技术让自己的帖子在搜索时更容易被搜到。

  徐某一般和考生只通过QQ 联系。考前一天他会让受害人先交买题的费用2000元,然后又以保密的名义让受害人再交2000元的保密费,之后将一个名为“考题和答案”的压缩包发给受害人,等受害人接收到解压缩时会发现有密码,徐某又再次让考生交密码费数千元。这时大部分考生会意识到自己受骗,但出于种种原因并不会报案。而已经拿到汇款的徐某会将考生拉黑。为了取得考生信任,自称北京某助考单位工作人员的徐某还办理了一张北京的手机卡,万一受害人要电话联系,他就以这个手机号迷惑对方。此外,民警还在徐某作案的电脑中发现了多个文件,内容是各地公安机关侦破诈骗案的新闻报道。徐某称这样做是为了学如何规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自 2009年实施诈骗以来,三年,徐某的触角遍及全国各地,考试类型设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建造师考试、职称英语考试等影响广泛的大型考试,此外,徐某也会通过搜索查找外地省内资格考试以诈骗。经查,徐某共涉嫌诈骗各类考生近百名,涉案金额近三十万元,基本上每次都能进账二三千元。目前徐某已被刑拘,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延伸阅读】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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